(2010)绍越商初字第1571号
裁判日期: 2010-07-2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金纪安与潘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纪安,潘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越商初字第1571号原告金纪安,城区偏门湖南岸后畈104号。被告潘宏,区长城新村46幢-1-202室。本院在审理原告金纪安与被告潘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纪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罗国峰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车佳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