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台温商初字第1093号

裁判日期: 2010-07-2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孙华军与XX法、陈贤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华军,XX法,陈贤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温商初字第1093号原告:孙华军,男,1971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大溪镇孙家村A区83号。委托代理人:王彩莲,温岭市泽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XX法,男,1967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城南镇吉捕岙村179号。被告:陈贤琴,城南镇吉捕岙村17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华军与被告XX法、陈贤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华军于2010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华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90元,减半收取1545元,由原告孙华军负担。审 判 员  金 涛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许笑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