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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仑行审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0-07-21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与张士祥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张士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0)甬仑行审字第50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长江路1166号。法定代表人华伟,区长。被执行人张士祥(张士祥户),男,1959年9月29日出生,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于2010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根据其于2010年4月12日作出的仑政拆裁字(2010)第5号裁决书,提出将张士祥户应拆房屋腾空并交付给拆迁人等请求。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仑政拆裁字(2010)第5号裁决书的合法性等问题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作出的仑政拆裁字(2010)第5号裁决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作出的仑政拆裁字(2010)第5号裁决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卢国杰审 判 员  冯一文代理审判员  蒋益芬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立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