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衢柯巡商初字第258号
裁判日期: 2010-07-2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衢州市柯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万国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衢州市柯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万国树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衢柯巡商初字第258号原告:衢州市柯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衢州市上街62号。法定代表人:甘文智,理事长被告:万国树,农民,州市柯城区姜家山乡前昏村。本院在审理原告衢州市柯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万国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衢州市柯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被告万国树已全部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为由,于2010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衢州市柯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衢州市柯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元,由原告衢州市柯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周鑫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