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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深中法民一终字第1223号

裁判日期: 2010-07-21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杨某、邹某某、深圳×电子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深中法民一终字第12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责人张某某,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男。委托代理人黄某某,女。委托代理人雷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邹某某,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某某BEAZER,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赖某某,该司员工。上诉人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某、邹某某、深圳×电子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0)深宝法民一初字第2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于2010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上诉人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撤回上诉,其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0)深宝法民一初字第273号民事判决执行。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担。上诉人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本院退回15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石    磊审判员 黄  国  辉审判员 廖    平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郑燕玲(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