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西刑初字第292号
裁判日期: 2010-07-21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
案由
非法占用农用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杭西刑初字第292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因本案于2009年3月5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徐建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西检刑诉(2010)1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0年6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辽、代理检察员裘少波,被告人徐某及其辩护人徐建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6年1月16日,被告人徐某以杭州火红贸易有限公司的名义向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杨家桥社区租赁位于杭州市绕城高速公路三墩出口北面的土地120余亩(规划均为基本农田)。后在未经相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将其中54.55亩的土地转租给他人建造简易用房、浇筑水泥地坪、铺设碎石地坪。经鉴定,其中建筑占地10.42亩,水泥地坪占地3.59亩,合计14.01亩耕地种植条件遭毁坏,难以恢复原种植条件,破坏程度为三级;其中碎石地坪占地40.54亩,耕地种植条件遭严重破坏,原种植条件较难恢复,破坏程度为二级。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沈某、曹某、蒋某、严某、郑某、濮某的证言,西土资移(2008)01号土地犯罪案件移送书、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测绘成果报告、现场照片、土地租赁合同、收款收据、关于申请过渡性建筑的报告、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耕地种植条件破坏程度技术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且造成农用地种植条件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徐某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故对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严成钢人民陪审员 茅荣伟人民陪审员 都琍华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朱 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