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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湖安良商初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0-07-2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安吉县机关修理厂与陈月军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吉县机关修理厂,陈月军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湖安良商初字第98号原告:安吉县机关修理厂,住所地安吉县经济开发区六庄村口。法定代表人:胡仁平。委托代理人:卞国雄,浙江九重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姚金海,浙江九重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月军,递铺镇灵峰村上官自然村,身份号证号:330523197509266216。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吉县机关修理厂与被告陈月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安吉县机关修理厂申请撤诉,系自由处分其诉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吉县机关修理厂撤回对被告陈月军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安吉县机关修理厂负担(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孙红波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曾莉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