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临商初字第1491号
裁判日期: 2010-07-2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应某某与杨某某、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应某某,杨某某,朱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台临商初字第1491号原告:应某某。被告:杨某某。被告:朱某某。原告应某某与被告杨某某、朱某某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7月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7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应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某某、朱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09年12月1日,被告杨某某因经商急需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33000元。借款后,原告多次催讨,两被告至今未还。故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33000元,并按月利率2%支付从借款之日至执行完毕之日的利息。被告杨某某未答辩。被告朱某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杨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系夫妻关系。2009年12月1日,被告杨某某向原告借款33000元。双方约定借款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还款期限为2010年1月1日。借期届满后,原告多次催讨,两被告至今分文未还。故原告诉至本院,提出如上诉请。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借条1份、结婚登记申请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杨某某之间的借款事实清楚。双方的借款合同,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确认有效。合同有效,双方当事人都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借条明确约定借款期限,则被告应在期限届满后及时返还借款。借条明确约定借款利息,则被告应按约支付原告利息。因借款发生在被告杨某某、朱某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故被告朱某某应共同返还借款。现两被告拒不还款付息,显属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有理,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某某、朱某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应某某借款本金33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从2009年12月1日起算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741元,减半收取370.50元,由被告杨某某、朱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741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账号:90×××35。执收单位代码:02001。]如判决书生效后,义务人不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可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审 判 员 卢爱彬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金鸯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