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蓝民初字第648号
裁判日期: 2010-07-21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雷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蓝民初字第648号原告雷某某,又名雷波,男,1979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黄某某,女,1980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雷某某于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雷某某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雷某某负担(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刘席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胡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