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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蓝民初字第648号

裁判日期: 2010-07-21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雷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蓝民初字第648号原告雷某某,又名雷波,男,1979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黄某某,女,1980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雷某某于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雷某某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雷某某负担(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刘席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胡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