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衢开华商初字第218号
裁判日期: 2010-07-21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苏庄分社与汪寿根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苏庄分社;汪寿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衢开华商初字第218号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苏庄分社,住所地:开化县苏庄镇毛坦。代表人:叶金友,系该分社主任。委托代理人:邱成勇,系该社员工。被告:汪寿根,浙江省开化县人,住开化县苏庄镇茶岭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苏庄分社与被告汪寿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苏庄分社于2010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权。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苏庄分社申请撤回起诉,经查确系其自愿行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苏庄分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苏庄分社负担。代理审判员 叶诗靖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汪志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