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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黄商初字第1782号

裁判日期: 2010-07-2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戴某某与陈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某某,陈某某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台黄商初字第1782号原告:戴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被告:陈某某。原告戴某某为与被告陈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于2010年6月3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才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7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戴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戴某某起诉称:被告多次在原告处进行试模。2008年8月30日,原、被告双方结算后,被告出具给原告欠条1张,载明:欠原告试模费26000元。此后,被告未支付该试模费。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试模费26000元。被告陈某某未作答辩,也未举证。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在庭审中出示了以下证据材料:2008年8月30日被告陈某某出具的欠条1份,用以证明被告欠原告试模费26000元的事实。被告陈某某在收到本院送达的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相关证据材料等诉讼文书后,既不作书面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又不到庭参加庭审,应视为其放弃答辩、质证等诉讼权利。原告所举的证据出示了原件,该原件真实、合法,具有证明力,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诉称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试模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原告按约进行试模,已履行了义务。原、被告双方对试模费进行结算并由被告出具给原告欠条后,被告应按该欠条中所载明的欠款金额支付给原告试模费26000元。原告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某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戴某某试模费26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被告陈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90×××35,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审 判 员 周才华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庞婷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