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瓯三商初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0-07-2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詹某某与潘某某、陈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某某,潘某某,陈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瓯三商初字第161号原告:詹某某。委托代理人:陈乙、黄某某。被告:潘某某。被告:陈甲。本院在审理原告詹某某诉被告潘某某、陈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詹某某于2010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潘某某名下的坐落于温州市瓯海区瞿溪镇延川路162弄1幢502室房屋与坐落于温州市鹿城路和平大厦2502室房屋中被告陈甲享有的50%份额的转让过户和抵押登记手续。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潘某某名下的坐落于温州市瓯海区瞿溪镇延川路162弄1幢502室房屋与坐落于温州市鹿城路和平大厦2502室房屋中被告陈甲享有的50%份额的转让过户和抵押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相隆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光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