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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黄商初字第922号

裁判日期: 2010-07-2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台州市路桥福业玻璃钢厂与浙江台州永茂工艺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市路桥福业玻璃钢厂,浙江台州永茂工艺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黄商初字第922号原告:台州市路桥福业玻璃钢厂。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横街镇后尚家村。代表人:潘何福,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童学用,浙江中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台州永茂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澄江街道桥头王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叶茂,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市路桥福业玻璃钢厂为与被告浙江台州永茂工艺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台州市路桥福业玻璃钢厂于2010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市路桥福业玻璃钢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95元,减半收取3697.50元,公告费200元,合计3897.50元,由原告台州市路桥福业玻璃钢厂负担。审 判 长 周    才    华人民陪审员 徐国华人民陪审员张菊芬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庞    婷    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