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嘉平民初字第774号
裁判日期: 2010-07-2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杨某甲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甲,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嘉平民初字第774号原告:杨某甲。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被告李某。原告杨某甲为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0年6月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雷平独任审判,于2010年7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甲诉称:原、被告2005年相识并恋爱,同年5月起同居生活。××××年××月××日生育女儿杨某乙,2010年1月28日补办结婚登记。婚后,因女方有外遇,导致夫妻争吵,原、被告于2010年2月份分居生活至今。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女儿杨某乙随原告居住生活,被告每月承担女儿抚养费200元;3、财产依法分割;4、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李某在法定期限内未作答辩。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原告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2005年相识并恋爱,同年5月起同居生活,婚前感情基础较好,××××年××月××日生育女儿杨某乙。2010年1月28日补办结婚登记。婚后,因原告怀疑被告有外遇,导致夫妻争吵,原、被告于2010年3月7日起分居生活至今。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同居生活时间较长,并生育了女儿,婚前感情基础较好。婚后,因原告怀疑被告有外遇,导致夫妻争吵,原、被告于2010年3月7日起分居生活至今。由于原、被告分居时间短,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只要原、被告珍惜已有的夫妻感情,多交流思想,加强沟通,互相信任,共同劳动致富,共同承担起照顾女儿和家庭的责任,结束目前夫妻分居的现状,就能争取夫妻早日和好。故原告提出的离婚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杨某甲的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雷平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崔柳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