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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鹿商初字第1240号

裁判日期: 2010-07-2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与黄某某、潘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黄某某,潘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温鹿商初字第1240号原告: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4902132-1,住所地:温州市××人民东路××大厦××楼。代表人:李某某。委托代理人:张某。被告:黄某某。被告:潘某某。原告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以下简称深圳××)诉被告黄某某、潘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4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黄莹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深圳××的委托代理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某某、潘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深圳××起诉称:2008年4月28日,原告与被告黄某某签订《综合授信额度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黄某某综合授信人民币160万元,期限为2008年4月28日至2010年4月24日。被告黄某某、潘某某与原告签订《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约定以黄某某名下坐落瑞安市安阳街道东方商务广场d幢2单元1702室的房产向原告提供抵押,已办理了登记。抵押担保范围:上述《综合授信额度合同》项下债务人黄某某所应承担的全部债务本金、利息、复利及罚息、实现债权的费用。当日,原告与被告黄某某签订《个人贷款合同》。依据贷款合同以及借款借据的约定,原告向被告黄某某贷款人民币160万元,借款借期从2008年4月29日起至2009年4月28日止,月利率7.47‰,按季付息(即3月、6月、9月、12月的20日付息),到期还本。同时,双方在贷款合同中约定如借款人不能按时还清贷款,原告有权自逾期之日起按贷款到期时执行的贷款利率加收50%计收利息。2008年4月29日,原告依约放款。从2008年12月21日起,被告黄某某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至2009年4月28日止,欠利息49559.55元。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未支付贷款本息。现要求:1.判令被告黄某某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60万元,以及自欠息之日起至款项还请之日止未支付的利息、罚息、以及复利。2.判令被告黄某某届期不能偿还债务,原告有权以被告黄某某、潘某某提供抵押的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3.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被告黄某某、潘某某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诉称事实一致。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编号深发温零综字第20080421021号综合授信额度合同、深发温零额抵字第20080421021-1号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房产证、土地证、瑞安市房地产抵押登记证明书、深发温零个贷字第20080421021号个人贷款合同、借款借据所证实。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黄某某签订的《个人贷款合同》、《综合授信额度合同》,与被告黄某某、潘某某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未违反法律规定,依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依约向被告黄某某发放了贷款。被告黄某某、潘某某提供房产作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权已经设立,原告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未按约还本付息,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还本付息的请求,依法予以支持。被告黄某某、潘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抗辩权,依法可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付原告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借款本金160万元、利息49559.55元及罚息、复利(从2009年4月2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个人贷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三、若被告黄某某未在上述期限内履行,则依法拍卖或变卖被告黄某某、潘某某提供抵押的坐落于瑞安市安阳街道东方商务广场d幢2单元1702室的房产(房产证号:瑞安市房权证瑞房字第××号,建筑面积:148.05平方米),所得价款由原告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692元,减半收取10846元,由被告黄某某、潘某某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黄莹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