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绍辖终字第156号
裁判日期: 2010-07-20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夏立春与浙江闻翔家纺服饰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闻翔家纺服饰有限公司,夏立春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绍辖终字第1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闻翔家纺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建法。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夏立春。上诉人浙江闻翔家纺服饰有限公司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2010)绍钱商初字第30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双方曾达成口头约定,若履行承包协议书产生的纠纷不能协商一致的,应当交由绍兴县仲裁委员会仲裁。请求二审撤销原审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当事人间系劳务合同关系清楚。本案上诉人的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在绍兴县,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其裁定驳回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哲宇审判员 蒋丽萍审判员 李世和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章卫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