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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碑刑初字第255号

裁判日期: 2010-07-20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胡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碑刑初字第255号公诉机关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某,无业。2010年3月17日因本案被羁押,同年3月18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碑林区看守所。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以西碑检刑诉(2010)1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胡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3月17日21时许,被告人胡某受绰号“黑子”(又名“强子”,具体身份不详,在逃)的男子委托,按照“黑子”与购买毒品的吸毒人员李亮事先约定的地点,携带两小包毒品在本市莲湖区土门周家围墙村“紫苑”招待所门口与李亮进行交易时,被当场抓获。现场查获毒品两小包,净重1.0克,经鉴定系甲基苯丙胺。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抓获证明、证人证言、指认赃物照片、物证检验鉴定书、被告人胡某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胡某所犯罪名成立。唯被告人胡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又十天(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3月17日起至2010年7月26日止),并处罚金10000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彭晓梅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唐 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