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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仑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0-07-20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郑杰与宁波市北仑凯鹏机械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杰,宁波市北仑凯鹏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仑保字第16号申请人:郑杰(),男,1992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被申请人:宁波市北仑凯鹏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戚家山街道北平路102号。申请人郑杰与被申请人宁波市北仑凯鹏机械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0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冻结被申请人宁波市北仑凯鹏机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2000元。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郑杰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宁波市北仑凯鹏机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2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严  学  军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金赛飞(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