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聊东执字第483-3号
裁判日期: 2010-07-20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浙江理想阀门制造有限公司、聊城市绿洲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理想阀门制造有限公司,聊城市绿洲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聊东执字第483-3号申请执行人浙江理想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乔司镇五星村152号。法定代表人卓丽云,总经理。被执行人聊城市绿洲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柳园南路42号。法定代表人孙耀民,经理。申请执行人浙江理想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聊城市绿洲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0一0年三月十五日作出的(2010)聊东商初字第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0一0年五月二十七日依法立案执行。经执行,本案被执行人聊城市绿洲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应承担债务134323.88元(含利息),已履行500元,尚欠债权为133823.88元。被执行人聊城市绿洲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于2008年3月13日被吊销营业执照,现其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也未发现能够依法追加变更的执行主体。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聊东商初字第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于敬斌执行员 杜庆堂执行员 白 玮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会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