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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绍辖终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10-07-20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唐耀军与劳建丽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劳建丽,唐耀军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绍辖终字第1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劳建丽。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耀军。上诉人劳建丽不服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2010)绍民初字第49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其上诉理由:本案系委托合同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或是根据《民通意见》第18条的规定,合同没有实际履行的,由被告所在地法院受理。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诸暨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为由诉至原审法院并提供了《委托购房合同》等证据。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主张本案系委托合同纠纷,委托合同以委托事务办理地为合同履行地。无论是以委托合同纠纷确定管辖还是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确定管辖,原审法院对本案均具有管辖权。其裁定驳回上诉人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哲宇审判员  李世和审判员  蒋丽萍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章卫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