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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商外终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0-07-20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陈冠行与嘉兴市大明钛工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商外终字第5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冠行。委托代理人:汪灏。委托代理人:戴慧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嘉兴市大明钛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俞锟。第三人:嘉兴市康惠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俞明康。第三人:俞明刚,现押浙江省南湖监狱。上诉人陈冠行为与被上诉人嘉兴市大明钛工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嘉兴市康惠商贸有限公司、俞明刚公司解散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浙嘉商外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冠行于2010年7月15日以公司股东已就公司解散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冠行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冠行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81800元,减半收取40900元,由陈冠行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苗 青代理审判员  孔繁鸿代理审判员  陆 玮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章 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