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昌执字第669号
裁判日期: 2010-07-20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昌邑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昌邑市翔达实业有限公司、山东帝园食品有限公司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昌邑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昌邑市翔达实业有限公司,山东帝园食品有限公司,昌邑大富纺织有限公司,昌邑富民织造有限公司,昌邑市大富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潍坊华盛隆印花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昌执字第669号申请执行人昌邑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张友彪,理事长。被执行人昌邑市翔达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言玲,董事长。被执行人山东帝园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国栋,董事长。被执行人昌邑大富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付述桐,总经理。被执行人昌邑富民织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逄新民,董事长。被执行人昌邑市大富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付亦坤,总经理。被执行人潍坊华盛隆印花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鹏程,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0年6月3日作出的(2010)昌商初字第832号民事判决,于2010年6月25日向被执行人昌邑市翔达实业有限公司、山东帝园食品有限公司、昌邑大富纺织有限公司、昌邑富民织造有限公司、昌邑市大富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潍坊华盛隆印花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上述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三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昌邑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457万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昌邑市翔达实业有限公司、山东帝园食品有限公司、昌邑大富纺织有限公司、昌邑富民织造有限公司、昌邑市大富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潍坊华盛隆印花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该案在审理期间,申请执行人昌邑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已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10年4月16日查封被执行人昌邑市翔达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旧整经机12台、旧浆纱机8台、旧合股机4台、旧制线机6台、旧140型经轴71支、旧180型经轴120支、旧变压器2台、旧锅炉1台、旧发电机1台套。该财产数量已由翔达公司经理徐建杰签字确认。另查明,翔达公司的经营场地系向昌邑市柳疃镇长胡同村村委会租赁,翔达公司承租后在该场地又自建部分简易厂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昌邑市翔达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存放于该公司内的旧整经机12台、旧浆纱机8台、旧合股机4台、旧制线机6台、旧140型经轴71支、旧180型经轴120支、旧变压器2台、旧锅炉1台、旧发电机1台套以及翔达公司在所租赁的场地上自建的所有建筑物。二、被执行人昌邑市翔达实业有限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昌邑市翔达实业有限公司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昌邑市翔达实业有限公司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光波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卢光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