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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西民初字第1319号

裁判日期: 2010-07-20

公开日期: 2014-07-07

案件名称

谢某与郑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郑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杭西民初字第1319号原告:谢某。委托代理人:陈先锋。被告:郑某甲。委托代理人:冉海燕。原告谢某诉被告郑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6月2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庞邦彩独任审判,于2010年7月12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先锋、被告郑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冉海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郑某丙。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性格不合,长期缺乏交流,且被告未履行应尽的丈夫职责和对孩子的抚养教育义务。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儿子郑某丙自幼由外祖父母抚养、照顾,为了儿子的健康成长,应由原告负责抚养儿子,被告支付相应的抚养费。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儿子郑某丙由原告负责抚养,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20万元;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审理过程中,原告撤回财产分割请求。被告辩称: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尚未到破裂的程度,被告不同意离婚。原、被告由同事发展为恋人,双方是自由恋爱,婚后感情一直较好。原告在第一次诉讼离婚期间已经搬离文锦苑,法院驳回原告的离婚请求后,原告又搬回了文锦苑,并向孩子和被告表示不离婚了,现再次提出离婚,被告无法接受。如果双方离婚,孩子跟被告一起生活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原告的所作所为完全不顾及孩子的感受。目前孩子的接送、照顾均由被告父母负责。孩子也表示,如果双方离婚,愿意跟被告一起生活。被告及被告父母有能力给孩子的成长一个更好的环境,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如原告坚持离婚,希望法院判决孩子由被告抚养。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居民户口簿,证明原、被告的合法婚姻关系及婚生子郑某丙的出生时间。2、结婚证,证明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及结婚时间。被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照片两份,证明原告在与被告父母争吵后把茶叶水倒到被告父母床上。2、房产证,证明被告父母在文锦苑附近买了兰庭国际的房子,目的是为了照顾郑某丙。3、郑某丙的说明,证明郑某丙表示如果原、被告离婚,愿意跟随父亲生活。4、光盘(2010年7月4日原告将家里财物均搬走的监控录像)一份,证明原告恶意侵吞财物、转移财产。上述证据经过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1、2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对象有异议,认为不能证明本案事实。对证据3的真实性、合法性有异议,认为儿子未满十周岁,不能正确表达自己的意愿。证据4的真实性、合法性均有异议,无法证明证据来源。根据上述质证意见,本院认证如下: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证据,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提交的证据1、2的真实性原告无异议,本院对真实性予以确认。证据3证人郑某丙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所作意思表示不能证明系其本人意志,本院不予确认。证据4原告对录像记载的事实并不否认,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上述本院确认的证据及庭审中原、被告陈述,本院认定以下事实��原、被告原系同事,于1997年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可。××××年××月××日生育一子,名郑某丙,暑假期间与被告父母共同生活。原、被告婚后因家庭生活琐事及被告怀疑原告对婚姻不忠等原因发生矛盾,原告于2009年10月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驳回原告离婚请求后夫妻关系并未改善。今年6月,原告再次向本院起诉,要求判如所请。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主婚姻,婚后共同生活也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但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家庭琐事及原告怀疑被告对婚姻不忠等原因产生矛盾,本院驳回原告的离婚请求后,夫妻关系没有改善,视原、被告夫妻关系的现状,应认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的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子女的抚养应以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确定,本案原、被告抚���子女条件相当,但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结合郑某丙目前与被告父母共同生活的情况,本院确定郑某丙由被告负责抚养,原告负担必要的抚养费。原告愿意每月承担郑某丙抚养费1500元,本院予以准许。原告在审理中撤回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请求,本院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谢某与郑某甲离婚。二、儿子郑鸿晖由郑某甲负责抚养,谢某每月负担郑鸿晖的抚养费1500元,至郑鸿晖独立生活止。抚养费于每月15日支付。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谢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帐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庞邦彩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