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慈浒商初字第574号
裁判日期: 2010-07-20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丁友军与陈国锋、张亚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友军,陈国锋,张亚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浒商初字第574号原告:丁友军。被告:陈国锋。被告:张亚军。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友军诉被告陈国锋、张亚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陈国锋、张亚军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友军撤回对被告陈国锋、张亚军的起诉。本案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计490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朱学海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徐佩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