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温苍商初字第494号

裁判日期: 2010-07-20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温州华利集团有限公司与王大勇、王孝星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华利集团有限公司,王大勇,王孝星,陈良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苍商初字第494号原告:温州华利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苍南县灵溪镇建兴东路1169号。法定代表人:苏立安,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光涨,住苍南县灵溪镇山南村82号。被告:王大勇,身份证号码330327197105203491,住苍南县灵溪镇府后二巷建设局宿舍404室。被告:王孝星,身份证号码330327196209163493,住苍南县灵溪镇振兴路48。被告:陈良解,身份证号码330327197509141215,住苍南县灵溪镇公园路14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华利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大勇、王孝星、陈良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温州华利集团有限公司于2010年7月20日以被告已履行债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华利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90元,减半收取1195元,由温州华利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崇岭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蔡成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