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商初字第936号
裁判日期: 2010-07-20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浙江天七电煤燃料有限公司与濮德方、浙江亚太纺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天七电煤燃料有限公司,濮德方,浙江亚太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商初字第936号原告:浙江天七电煤燃料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411464-1)。住所地:绍兴市保佑桥直街207号营业房。法定代表人:冯凤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劳晓洁,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濮德方。被告:浙江亚太纺织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594159-7),地址:绍兴县安昌镇车站路。法定代表人:濮德方,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天七电煤资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濮德方、浙江亚太纺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预交期内既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黄茂树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