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湖德武商初字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10-07-2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翁建英与谢建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建英,谢建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湖德武商初字第221号原告翁建英,1965年3月30日出生,汉族,家住德清县三合乡二都村鱼船埭38号。被告谢建民,1970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家住德清县莫干山镇集镇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翁建英与被告谢建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翁建英于2010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谢建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翁建英要求撤回对被告谢建民起诉的申请出于自愿,且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翁建英撤回对被告谢建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人民币25元,由原告翁建英负担。审 判 员 沈晓忠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沈筱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