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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民初字第1776号

裁判日期: 2010-07-20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祁慧凤与祁春龙、李安姑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慧凤,祁春龙,李安姑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民初字第1776号原告:祁慧凤。被告:祁春龙。被告:李安姑。本院在审理原告祁慧凤诉被告祁春龙、李安姑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0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祁春龙、李安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祁春龙、李安姑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祁慧凤撤回对被告祁春龙、李安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叶新祥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佳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