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丽遂商初字第707号
裁判日期: 2010-07-2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浙江遂昌鑫龙摩托车有限公司与周程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遂昌鑫龙摩托车有限公司,周程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丽遂商初字第707号原告浙江遂昌鑫龙摩托车有限公司,住所地遂昌县妙高镇东街151号。法定代表人华建政,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周程荣,成年,农民,村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遂昌鑫龙摩托车有限公司诉被告周程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7月20日以被告已付清购摩托车货款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遂昌鑫龙摩托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7元,由原告浙江遂昌鑫龙摩托车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程 斌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彩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