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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衢开马商初字第175号

裁判日期: 2010-07-20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金信用社与戴水英、戴水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金信用社,戴水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衢开马商初字第175号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金信用社。住所地:开化县马金镇。负责人:徐立辉,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金信用社主任。委托代理人:郑李平,系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金信用社职工。被告:戴水英,开化县人,农民,住开化县马金镇黄陵村3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金信用社诉被告戴水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金信用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金信用社负担。代理审判员 汪 鹏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余雪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