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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武商初字第437号

裁判日期: 2010-07-2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浙江武义农村合作银行与周子军、周美珠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武义农村合作银行,周子军,周美珠,周忠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武商初字第437号原告:浙江武义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武义县城武阳中路武阳中路37号。法定代表人:裘豪,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陶志平,男,1974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信贷员,住武义县壶山街道城脚路155号3单元401室。被告:周子军,男,196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武义县新宅镇沿溪村周弄95号。被告:周美珠,女,1965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被告周子军之妻。被告:周忠文,农民,住武义县新宅镇沿溪村周弄44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武义农村合作银行与被告周子军、周美珠、周忠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武义农村合作银行以被告周子军已全额归还借款本息为由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武义农村合作银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武义农村合作银行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葛一兰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蓝俏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