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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湖长煤商初字第242-1号

裁判日期: 2010-07-2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长兴××都电源有限公司与张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兴××都电源有限公司,张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湖长煤商初字第242-1号原告长兴××都电源有限公司。××工业功能区。法定代表人应某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长兴××都电源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张某银行存款人民币1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物,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长兴××都电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张某银行存款人民币1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物。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姒国俊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陆亚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