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义上溪商初字第402号
裁判日期: 2010-07-2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任义勇与楼勇义、楼燕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义勇,楼勇义,楼燕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上溪商初字第402号原告任义勇,男,197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廿三里街道东莲塘村5组。被告楼勇义,男,1975年5月13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城西街道桥头村10组。被告楼燕进,经商,住义乌市城西街道桥头村10组。本院在审理原告任义勇与被告楼勇义、楼燕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本院通知的预交诉讼费用期间内未预交诉讼费用,也未向本院提出免交或缓交申请,依法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杨奇进代理审判员 王 娟人民陪审员 何日辉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经 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