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西民��字第1485号
裁判日期: 2010-07-20
公开日期: 2014-07-07
案件名称
蒋某甲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甲,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杭西民初字第1485号原告:蒋某甲。委托代理人:郑忠东。被告:陈某。委托代理人:徐国华。原告蒋某甲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7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辽敏独任审判,于2010年7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蒋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郑忠东,被告陈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徐国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5年初经人介绍相识并恋爱,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二女,取名蒋某乙、蒋某丙。因双方恋爱时间短,缺乏了解,草率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性格习惯存在较大差异,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并且被告不关心原告和二个女儿,不顾家庭利益,天天沉湎于打麻将,原告经常劝解,被告置之不理。现原告认为双方���妻感情已经破裂,故诉请法院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儿蒋某乙、蒋某丙由原告抚养教育,被告每月各支付抚养费500元至其成年;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原告诉状所称不属实。原、被告登记结婚至今将近二十几年了,双方同舟共济、战胜困难、共度难关。每当逢年过节,原告也是尽到做晚辈的孝心,总是常常去天台看望被告娘家的前辈,对此被告感激万分。被告也算得上是个贤妻良母,尊重公公、婆婆,关心他们的晚年生活,因而赢得了公公、婆婆及周围邻居的一致赞美。夫妻之间,被告也尽到了一个当妻子应尽的义务。对女儿也是一贯嘘寒问暖、关心她们的成长。诚然,被告抽空也和小姐妹一起玩麻将,但那是一种消遣和娱乐方式。被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很好,所以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4年初自由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对双胞胎女儿,取名蒋某乙、蒋某丙,现均就读于杭州市翠苑中学文华校区。后双方因故产生矛盾,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离婚。以上事实由结婚证明、户口本及双方在庭审中的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自由恋爱、自主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夫妻感情尚可。现双方虽因故产生矛盾,但只要今后能够增进沟通交流、相互尊重、相互理解,被告改变生活上的习惯,更多地关心原告和女儿,双方还是可以和睦相处的,因此原告要求离婚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蒋某甲的离婚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蒋某甲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帐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辽敏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罗淼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