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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温溪商初字第400号

裁判日期: 2010-07-2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阮青青与王其卫、金法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青青,王其卫,金法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温溪商初字第400号原告:阮青青,大溪镇德明西路2幢10号。委托代理人:朱圣勇。被告:王其卫,大溪镇后岸北路57号。被告:金法军,大溪镇站前东路15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阮青青与被告王其卫、金法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权,现原告要求撤诉,为法律所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阮青青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阮青青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颖琼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吴荣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