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锦江民初字第2354号
裁判日期: 2010-07-20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蔡安成、蔡奇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安成,蔡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锦江民初字第2354号原告蔡安成,男,1967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委托代理人鄢永强,成都市温江区天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蔡奇,男,199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委托代理人鄢永强,成都市温江区天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东御街57号13-30楼。法定代表人陈显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安成、蔡奇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蔡安成、蔡奇于2010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安成、蔡奇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安成、蔡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蔡安成、蔡奇负担。审判员 徐国书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高 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