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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金民终字第1013号

裁判日期: 2010-07-20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吕宏辉与上饶县权统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公司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吕宏辉,上饶县权统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公司,金华市金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金民终字第101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吕宏辉。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饶县权统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兴安。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公司。负责人陈明辉。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金华市金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小芬。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负责人蒋洪波。上诉人吕宏辉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09)金义民初字第60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本院在审理中,上诉人吕宏辉于2010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吕宏辉于2010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吕宏辉撤回上诉。案件受理费417元(已减半),由上诉人吕宏辉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金 革审 判 员  郭松巍代理审判员  单晓剑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施金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