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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宝渭法民初字第1040号

裁判日期: 2010-07-2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原告边境诉被告陕西美神服装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边境,陕西美神服装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宝渭法民初字第1040号原告:边境,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利民,陕西华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美神服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清姜东五路。法定代表人:李慧玲,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边境诉被告陕西美神服装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边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建军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