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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泰执民字第601-1号

裁判日期: 2010-07-2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陈少生与刘际荣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陈少生,刘际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温泰执民字第601-1号申请执行人:陈少生。被执行人:刘际荣。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0)温泰商初字第135号民事判决,业己受理申请执行人陈少生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际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刘际荣至今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刘际荣的银行存款32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叶建克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陶智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