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诸牌民初字第193号
裁判日期: 2010-07-20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周甲与周乙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甲,周乙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诸牌民初字第193号原告:周甲。委托代理人:楼某某。被告:周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甲与被告周乙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因本案被告周乙未到庭应诉,相关案件事实无法查清,原告周甲提出申请要求中止本案审理。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代理审判员 李冠军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