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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诸牌民初字第193号

裁判日期: 2010-07-20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周甲与周乙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甲,周乙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诸牌民初字第193号原告:周甲。委托代理人:楼某某。被告:周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甲与被告周乙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因本案被告周乙未到庭应诉,相关案件事实无法查清,原告周甲提出申请要求中止本案审理。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代理审判员  李冠军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