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荣执字第296-1号
裁判日期: 2010-07-20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于士洪与王景利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士洪,王景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6)荣执字第296-1号申请执行人于士洪。被执行人王景利。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荣成市人民法院于2005年10月18日作出的(2005)荣成民一初字第373号民事判决书,于2006年9月28日向被执行人王景利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景利3日内交付赔偿款33428元,案件受理费637元,执行费570元,但被执行人王景利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景利在荣成市天鹅湖胶带厂工资收入至34635元止。(每月可向被执行人支付400元,余额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张晓辉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毕庶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