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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丽松民初字第244号

裁判日期: 2010-07-2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邵某某与谢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某某,谢某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丽松民初字第244号原告:邵某某。被告谢某某。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审理原告邵某某与被告谢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6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7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谢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邵某某起诉称:2009年5月31日,被告由于做生意需要,续租原告店面房一间,双方约定:租期为一年,即2009年5月1日至2010年4月30日止,租金:若2009年6月底前给付,则每月按原协议价450元一次性付清全年租金5400元;若超过此期限则每月按500元计算,于2009年10月底前付清全年租金6000元。由于被告未按约定履行,双方于2010年1月5日再签订补充协议一份,双方又约定:2010年1月底前被告付清全年租金6000元,即合同履行完毕,否则从2009年5月1日起每月按全年租金的3%计息至付清为止。但被告至今无付钱诚意,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求被告支付租金6000元及从2009年5月1日起每月按全年租金的3%计息至付清为止,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谢某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本院认定如下事实:2008年4月14日,原、被告签订租房协议,原告将坐落在遂昌县××××号店面房租给被告使用,租期为1年,年租金5400元。2009年5月31日,双方续签租房协议,约定:租用时间为一年,即2009年5月1日至2010年4月30日,租金在2009年6月底前给付,则每月按原协议价450元一次性付清全年租金5400元,若超过此期限则每月按500元,于2009年10月底前付清全年租金6000元。因被告未按约定支付租金,2010年1月5日,双方签订租房补充协议,原告为甲方,被告为乙方,约定:2010年1月底乙方付清全年租金6000元,即合同履行完毕,否则从2009年5月1日起每月按全年租金的3%计息,直至还清为止。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后,被告仍未依约履行,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采信并据以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原告提供的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租房协议2份、租房补充协议1份,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等。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应当按合同约定履行支付租金义务,其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数额应当按双方约定的计算方法计付(逾期支付租金的利息),故原告诉求被告支付租金及逾期支付租金的利息,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谢某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邵某某房屋租金6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09年5月1日起按双方约定月利率3%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谢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裕利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琼附法律条文及申请执行期限: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申请执行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