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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虞商初字第2109号

裁判日期: 2010-07-2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上虞市永固××土××司与章某某、上虞市××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虞市永固××土××司,章某某,上虞市××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虞商初字第2109号原告上虞市永固××土××司,宅村。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被告章某某。被告上虞市××司。法定代表人杜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上虞市永固××土××司与被告章某某、上虞市××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收到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石亚男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吴利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