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椒商初字第1237号
裁判日期: 2010-07-20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台州市椒江区中小企业经济担保有限公司与台州市万通电器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市椒江区中小企业经济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椒商初字第1237号原告:台州市椒江区中小企业经济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青年路113号,组织机构代码:72004400-1。法定代表人:蒋国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蒋志虎,浙江安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易叶雄,浙江安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台州市万通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星星电子产业基地8号楼,组织机构代码:14824393-0。法定代表人:张鸿鸣,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市椒江区中小企业经济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市万通电器有限公司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台州市椒江区中小企业经济担保有限公司于2010年7月8日收到本院受理案件及缴款通知书后,未在指定的七日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起减、缓、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项炯二0一0年七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叶露附件: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