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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新行初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0-07-20

公开日期: 2019-06-28

案件名称

原告段某某等七人与被告河北省某厅信息公开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当事人

段某某;孙某某;杨某某;李某某;贾某某;郝某某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0)新行初字第39号 起诉人段某某,男,194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 起诉人孙某某,女,1939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 起诉人杨某某,女,1972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 起诉人李某某,女,193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 起诉人贾某某,女,1933年5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桥**。 起诉人李某某,男,193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桥**。 起诉人郝某某,男,1935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桥**。 委托代理人邢某某,女,194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和平西路。 本院收到段某某等七人的起诉状,起诉要求撤销冀政复决[2010]15号复议决定书;确认河北省某厅信息公开行为违法。 经审查本院认为,冀政复决[2010]15号复议决定书是由河北省某政府作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对省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起诉人所诉讼事项均由于东风小区拆迁问题所引起,起诉人申请公开石家庄金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信息,意在使该公司的拆迁工作不能继续。该诉讼是因不动产而提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九条规定,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东风小区不在我院所辖区域。综上所述,起诉人段某某等七人的诉讼请求,不属于我院行政诉讼管辖范围,对其起诉不应受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段某某、孙某某、杨某某、李某某、贾某某、李某某、郝某某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韩 红 陪审员 翟洪双 陪审员 张吉刚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 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