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碑民一初字第744号
裁判日期: 2010-07-20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白丹与被告张德平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碑民一初字第744号原告:白某,女,1981年10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某某,男,197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某于2010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白某负担。审判员 贾曼莉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