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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永商初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0-07-2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周××与张××、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张××,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永商初字第115号原告:周××。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潘××。被告:张××。被告:黄××。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朱××。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与被告张××、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于2010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以与被告张××、黄××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800元,减半收取15400元,由原告周××负担。审判员  尤景东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郑晓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