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永商初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0-07-2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周××与张××、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张××,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永商初字第115号原告:周××。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潘××。被告:张××。被告:黄××。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朱××。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与被告张××、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于2010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以与被告张××、黄××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800元,减半收取15400元,由原告周××负担。审判员 尤景东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郑晓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