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浦商初字第1955号
裁判日期: 2010-07-2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东阳市长城棉纺织有限公司、东阳市长城棉纺织有限公司为与被告郑增伟、黄淑元与郑增伟、黄淑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阳市长城棉纺织有限公司,东阳市长城棉纺织有限公司为与被告郑增伟、黄淑元,郑增伟,黄淑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浦商初字第1955号原告东阳市长城棉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歌山镇大里。法定代表人金从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楼晓航,浙江良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增伟,男,1975年8月9日出生,浦江县人,住浦江县白马镇豪墅村前严三号,现住浦江县白马镇浦峰西路12号(浦江县恒顺布行)。被告黄淑元,女,成年,浦江县人,住浦江县白马镇豪墅村前严三号,现住浦江县白马镇浦峰西路**号(浦江县恒顺布行)。原告东阳市长城棉纺织有限公司为与被告郑增伟、黄淑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未按时交纳诉讼费,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郑元有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尤 丹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