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仑商外初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0-07-20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宁波北仑仪园办公用品有限公司与宁波微雨节水灌溉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北仑仪园办公用品有限公司,宁波微雨节水灌溉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仑商外初字第106号原告:宁波北仑仪园办公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新矸街道进港路379号。法定代表人:翁茂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景宇,该公司经理。被告:宁波微雨节水灌溉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保税区东区兴业三路2号。法定代表人:罗旭俊,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北仑仪园办公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微雨节水灌溉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北仑仪园办公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12元,减半收取106元,由原告宁波北仑仪园办公用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龚 倩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舒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