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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镇商初字第272号

裁判日期: 2010-07-2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宁波××××强度螺帽有限公司与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宁波市××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强度螺帽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宁波市××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甬镇商初字第272号原告:宁波××××强度螺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区九龙湖镇××村。法定代表人:王甲。委托代理人:蔡某某。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宁波市××支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区××山街道环城西路××号。代表人:王乙。委托代理人:叶某某。原告宁波××××强度螺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鑫××)为与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宁波市××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于2010年4月1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东鑫××的委托代理人蔡某某及被告太平××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叶某某到庭参加诉讼。原告东鑫××起诉称:2009年3月3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机动车保险合同一份,原告为浙b×××××号轿车在被告处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和基本险不计免赔率特约险,保险期间自2009年4月7日起至2010年4月6日止。2009年8月1日16时20分许,浙b×××××号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案外第三人朱某某受伤。2010年1月4日,朱某某向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起诉东鑫××和太平××公司。2010年3月10日,经法院主持调解,朱某某、东鑫××和太平××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太平××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朱某某人民币69533元,东鑫××赔偿原告朱某某人民币37913.43元。同日法院出具了(2010)甬镇民初字第48号民事调解书。后原告凭上述民事调解书向被告理赔时,被告却拒绝赔偿。故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保险赔偿款37913.43元、代理费2000元,共计人民币39913.43元。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保险赔偿款人民币31913.43元。被告太平××公司承认原告所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经本院审查,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宁波市××支公司支付原告宁波××××强度螺帽有限公司保险赔偿款人民币31913.4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98元,减半收取299元,由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宁波市××支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账号:81×××01,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宁波市分行。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刘 丽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辛璐贤 搜索“”